2017年10月26日

金堡旋風:法庭內的敘事手法

BY YMSTS IN 1 comment

作者:宋湘庭(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碩士生)

   
【編按】台灣的科技與社會(STS)社群長期關心RCARadio Cooperation of America)訴訟,並且曾在《科技、醫療與社會》期刊12期出版專輯論文20期以議題與討論形式撰寫「法庭觀察」專文評論RCA二審將於明天(20171027日)宣判,因此STS多重奏邀請到自二審後與本所林宜平老師一同參與訴訟的宋湘庭同學撰文,為我們介紹此次專家鑑定的攻防重點,並且呼應林崇熙老師〈在奉科學之名的法庭中摧毀科學信任〉一文,分析科學信任如何在攻防中的敘事間展現。



《科技、醫療與社會》期刊第12期封面,


2015417日由RCA受害員工【註一】組成的員工關懷協會,歷經漫長的審判過程,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獲得勝訴。然而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員工罹患癌症後所需的醫藥費,甚至許多罹病員工因為不符合法院認定的四項有機溶劑【註二】所導致的疾病,而無法獲得賠償。面對已經脫產的台灣RCA公司和不願意負責的母公司【註三】,關懷協會決定提起上訴,目前全案在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上的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庭內旁聽席僅有二十五席的法庭內,要拿到少少的名額近距離觀察原被告、法官、律師等皆是難得的機會(如圖一)。



圖一、旁聽證示意圖,作者提供


2016128日至16日被告邀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John C.P. Goldberg【註四】,作為本案專家鑑定人【註五】,來台協助處理解說關於RCA案件一審時,原告關懷協會律師引用美國侵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註六】,提出不同於一審法官宣判時的見解。對一位僅由讀書會粗淺認識RCA事件、沒有實際到法院旁聽一審的精彩攻防和非法學專業的護理系畢業生來說,我透過幾乎全程旁聽觀察法官與鑑定人之間的互動、雙方律師的攻防戰與沒有記錄在筆錄上的言語、情緒等,這些都是相當吸引人的,像是觀看美劇CSI影集般,言詞間的峰迴路轉總會讓人猜不透最後的兇手到底是誰。

Goldberg在提給法院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美國侵權訴訟須遵守三要件: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暴露達足夠劑量(Exposure at a sufficient Dose)、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並且原告需要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因此無法證明因果關係等疾病或是罹病恐懼,不應該給予賠償。然而對關懷協會來說,幾乎所有相關工作環境資料皆在RCA公司手上,而RCA公司於一審時指稱資料存放林口某倉庫內,已經遭到火災銷毀,無法得知當時工作環境的真實情況,因此關懷協會只能透過許多間接資料和台灣多位學者的研究報告,證明RCA公司的確有在工作場所造成汙染,並且污染會對人體造成身心上的損害。由於Goldberg提出符合三要件的侵權訴訟案例並沒有只針對工作場所中暴露的案例,關懷協會林永頌律師針對Goldberg提出的四篇論文是否有經過專業期刊的同儕審查、Goldberg所寫的第四版法律註釋書【註七】有多少篇幅在討論工作暴露上的侵權行為,卻被對方律師【註八】林之嵐提出異議,不斷打斷林永頌的問題,干擾反詰問的進行。

林永頌:「方才提及編號2346之論文,是否全部皆為與工作場所、毒物暴露侵權行為相關之論述?」
Goldberg:「兩篇非百分之百全部討論該議題。」
林永頌:「可能與關於工作場所或環境暴露毒物之侵權行為有關,請問第四版關於工作場所或環境暴露毒物之侵權行為之部分有幾頁?是第幾頁至第幾頁?」
林之嵐:「異議,所謂問題中的『可能』與『關於』皆屬不確定概念,該問題不清楚。」
林永頌:「開庭後,提供予法院前述頁數,是否可標明哪部分在美國中屬於原告勝訴法院判決?」
林之嵐:「異議。此部分可以請關懷協會訴代回去讀書即可!」

Goldberg解釋為了要說明侵權法的三要件,提給法院的案例中皆是典型符合三要件的案例。然而關懷協會認為條件太過嚴苛,幾乎都是原告敗訴,加上要證明健康危害的舉證資料皆是RCA公司內部保存的資料,RCA公司又說已被火災燒毀,關懷協會這邊實在無法負擔舉證責任,因此懇請審判長從寬認定。而在開庭過程中,常有白話的、帶有情緒的言論出現,通常是為了補充說明意見,卻不會被記錄在筆錄上。

(審判長請鑑定人就其著作中,有符合三原則並勝訴的案件呈給法院。)
(被告方律師示意暫停筆錄)
林之嵐:「異議。為何僅針對原告勝訴判決提出給鈞院?其與本案關聯性為何?公平性何在?!
林之嵐:「這些問題跟本案到底有何關聯嗎?」(生氣語氣)
楊代華:「這是自己要做的功課,你已經浪費證人一個小時的時間都在這些問題上打轉,請尊重證人時間……今天證人來不是來教你讀書的證人是來『表達意見』的」(不耐煩語氣)
周漢威:「鑑定人應該『公平鑑定』。」(大聲疾呼)
楊代華:「我們當初一審的時候也沒有逼問台大教授『第幾頁』啊!」
周漢威:「鑑定人不是他們的代理人。請鑑定人自己回答問題。」
楊代華:「你乾脆要他提供中文翻譯好了。」

最後由審判長裁定,請Goldberg於隔天的開庭出示符合三要件且原告勝訴的案例給法院參考。這種當下吵成一團的敘事方式,除了適當紓發在法庭內的壓力與情緒外,也可視為向法官表達「強烈」不滿的抗議手法,透過在法庭內的誇大情緒的戲劇張力,使得法官的觀看敘事的過程中印象深刻。

在法庭內發生的一切,就像是演一齣戲。懂得戲碼的人看門道,而不懂的人則是看熱鬧。關懷協會律師提出許多文件顯示Goldberg在美國對侵權案件的看法與在台灣作證時不同來打擊Goldberg。面對關懷協會律師們的激烈問題,Goldberg常常很幽默的避重就輕或是顧左右而言他,像是關懷協會詢問Goldberg有無針對工作場所的論文著作時,Goldberg則開始解釋毒物暴露的一般因果關係原則適用所有侵權案件。

林永頌:「請Goldberg教授針對問題回答。」
Goldberg:「我是在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啊!(I’m focusing on your questions.)
(受命法官聽到這句話的時候偷笑了一下。)

隔天關懷協會又另外提出Goldberg在美國發表的文章,裏頭寫到他贊同前老闆法官Jack B. Weinstein的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用統計與蓋然性證據可以加強判決的可信度,Goldberg則開始說明他覺得這位法官是個怎麼樣的人、自己是保守派不是改革派等意見,順便批評了一下法官和他在哈佛改革派的同事。

林永頌:「您在2015年發表的文章對於您擔任過助理的聯邦法院法官Jack B. Weinstein讚譽有加,說他一職以來堅信統計和蓋然證據可採,以及司法對於獨立專家的依賴你在前述文章是否有這段記載?」
Goldberg:「這篇是我寫的文章,是我對我曾經擔任助理的法官之個人看法。這位法官比較像是一位學者(I was hired as an law assistant about ten years ago…a scholar but not a judge…not a reliable guy for learning law…),雖然他是法官,但是有時會嘗試改變規則(not follow the rules)…因此他的判決常被上級法院撤銷。
林永頌:「這篇文章倡議使用蓋然性的比例責任概念來替代傳統因果關係要件,這註17是否如此記載?」
Goldberg:「這並非我的意見引述這段的用意是協助讀者理解這位法官不傳統的觀念這位教授是我在哈佛法學院的同事,他對現有法制不滿意,他寫這些文章是要試圖提出改變方式,但到目前為止法院並沒有接受他的意見。」

Goldberg藉由不同的敘事手法,讓自己看起來可以信賴,並且把關懷協會訴代提出的佐證文獻資料,甚至很多都是出自Goldberg親筆寫出的文章,巧妙的避開關懷協會訴代對Goldberg提出「前後說詞不一」的打擊,游刃有餘的坐在證人席上維持自己的公正性。

Goldberg也提到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運用,需要證明在子公司資本嚴重不足、子母公司資金混用或是子母公司並無分開的記錄下,子公司只是人頭公司,並且被母公司用來詐欺或是進行不法行為才可以適用。僅證明子公司為母公司百分之百所有,或是子母公司董事會成員完全相同,將無法適用此原則。然而面對關懷協會李艾倫律師揭露Goldberg在哈佛法學院官網上沒有寫上這項專業,以及Goldberg和被告三家公司間有利益關係(如圖二),Goldberg先用很迂迴的方式解釋利益揭露(Conflict of Interest)。

李艾倫:「哈佛法學院網站所揭示的資料上面記載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RCA)三家公司是您的客戶(Client),請問這三家公司委任您進行甚麼事務?」
Goldberg:「我不認為這三家公司是我的客戶,”Client”這個字是哈佛法學院網站上的分類用字,讓學生對教授的客觀性有信心



圖二、GoldbergHarvard Law School上揭露的利益對象,作者提供

但被李艾倫律師追問後,他又改口解釋他的委託過程,表示他是由美國Gibson Dunn事務所委託出具書面鑑定報告與出庭作證,而Gibson Dunn事務所由RCA案件的被告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台灣RCA公司(TCE Television Taiwan)三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委託處理台灣相關訴訟。

李艾倫:「請問Gibson Dunn事務所代表的是本件中的哪一家公司?」
Goldberg:「我不知道,可能要請教Gibson Dunn事務所。」
李艾倫:「你既然不知道這家事務所代表的是哪一家公司,為何會在哈佛法學院的表格上提供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這三家公司的名稱?」
Goldberg:「我知道他們在本件中代表某一家公司。我提供這三家公司的名稱是希望完整揭露我與本案的可能關連。」
李艾倫:「為何這項資訊沒有顯示在你提供給法院的報告和這幾天的作證中?」
Goldberg:「就我的認知,我在本案作證是針對美國侵權法至,我相信法院對本案的訴訟各方及資訊都有了解,應該不需要我在跟法院說明本案前因後果。」

隨後李艾倫律師繼續加強打擊,追問Goldberg在提供的書面報告中,揭露的專業領域與哈佛法學院網站上公告的有所不同,並且利用三個被告間可能存在的衝突【註九】,證明Goldberg對「揭穿公司面紗」不是專家。Goldberg的回答開始琢磨英文的用字、吃螺絲的次數變多,回答的語氣也變得急促,常常講了一大段而沒有停頓等通譯紀錄,與前兩天回答時不疾不徐的態度,有明顯的轉變。

李艾倫:「最後更新時間2016916日,網頁中所示的提供專家證言(providing expert testimony),是否包括提供揭穿公司面紗法律的專家證言?」
Goldberg:「在我的報告及投影片中都包括揭穿公司面紗的專家證言。」
李艾倫:「你為何在寫給哈佛法學院的資料中只有提及美國侵權法律?而沒有揭露你也對揭穿公司面紗的部分提出專家證言?」
Goldberg:「填這些資料是很令人厭煩的事(These forms are very annoying to fill out.),我試圖盡快的完成這些資料填寫,我想我提供的資料已經足以讓人了解我來作證的內容。」
李艾倫:「你前稱你是受Gibson Dunn事務所的委任,你又稱該事務所是受前述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RCA)三家公司其中一家的委託,請問,你知道該事務所是受哪一家公司委託?」
Goldberg:「我可能曾經知道,但我現在不記得是哪一間。(I may know. But now I don’t remember.)

最後來到本次法庭觀察的最高潮,當李艾倫律師詢問是否有收取酬勞,Goldberg則回答他認為收取酬勞是對花費時間的補償,收費方式與金額,對美國而言是相當普遍常見的。接著又補充說明在之前BP灣區漏油事件【註十】中,曾經花約三周的時間整理美國聯邦法律與美國各州州法律作成相關意見報告,由於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收取約25萬美金作為酬勞是相當合理的。另外,Goldberg也特別提到百分之十五酬勞有捐給受到漏油事件影響的法律扶助機構,像是辯白自己並不是個貪財、只拿錢辦事的人。

Goldberg:「我到台灣作證、有準備文件、閱讀文件及出庭時間等,那是對我所花費時間的一種補償。無論在撰寫報告、研讀資料,或出庭作證,都是依我花費的工作時間來計算。(I’m compensating that…)我工作報酬是每小時750美金,相對於我哈佛法學院的同事而言,這樣的收費是非常低的,這樣的收費方式及收費金額,在美國而言是很普遍的。」

或許是不同國情下,對這樣的委託流程、來台作證收取酬勞,每個人的道德判斷標準不一,心中自有一把評斷的量尺。但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Goldberg立場的公正性,以及他在做證過程中提供不利被告的案例等行為確實讓人起疑。

開庭審理過程的最後,在筆錄系統和錄音都停止的情況下,Goldberg拿出了兩本自己有參與的法律著作書想要送給法官,審判長一開始表示「不好啦!」,三番兩次的推託,而最後決定接受贈書,將贈書列入高等法院內的圖書館中,成為準公共財,供眾人利用。而Goldberg也踏上前往機場的路途,結束在台灣的作證旋風。(圖三)



圖三、筆者位於最後一排左邊數來第三位,眼鏡反光的人頭。開庭結束,自救會的成員與律師、學者夥伴們會一起在法院門口前拍照,手比開庭次數,記載每一次的辛勞。



      【註一】RCA為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聞名世界的小型家電製造商,為了尋找便宜好用的勞工和節省成本,於1969年來到台灣設廠,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均有廠址。關於RCA侵權訴訟案的緣起及經過,可參考陳信行老師於《科技、醫療與社會》期刊第12期的專輯導言

【註二】法院認定分別會導致疾病的四項有機溶劑分別為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甲烷。對員工而言通稱「清潔劑」。

【註三】台灣RCA公司經過多次轉手,導致產權與污染整治權責不清。1986年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從美國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場址汙染,1992年關閉桃園廠,並將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給宏億建設。

【註四】取其名Goldberg意譯為「金堡」,標題中的金堡便是指其人。該學者詳細資料可參考此連結

【註五】本國目前相關的鑑定人制度尚未完備。近年來因環境污染、執業場所暴露等事件頻傳,這些涉及其他相關專業的案件如醫療、公衛領域,法院找來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庭作證,類似英美法系中的「專家證人」。

【註六】由於台灣毒物侵權訴訟尚未有相關法律,因此在法律界中常見的作法是援引他國的法律作為參考,並請審理該案的法官參酌,若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和參考法律有關,可視為是一種「法官造法」,補充我國法律之不足處。例如民生別墅的輻射屋案件之審理法官曾援引日本的疫學因果關係,形成心證,判定原能會敗訴。

【註七】類似於美國法學教科書的存在,收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判例解釋。

【註八】由台灣理律事務所派出林之嵐、楊代華律師等人作為被告RCA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辯護律師。

【註九】由於被告的三家公司彼此存在著轉讓債權關係,為子母公司的一種,而使用揭穿公司面紗後、事務所又只接受其中一家委託時,代表Goldberg的證詞可能會造成三家公司之間會有利益衝突。

【註十】Goldberg曾經幫忙協調B.P.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的漏油事件的相關賠償處理,因而讓他對侵權訴訟的見解聲名大噪,也成為這次被邀請來台灣作證的緣由之一。


作者介紹:宋湘庭,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所研究生。不菸不酒只喝咖啡。盡量不被摧殘地讀完可以讀的文本,目標是當個吉祥物賣萌。

*本文感謝林宜平老師給予修改上的建議,惟文責由作者自負。

1 則留言:

  1. 關於註四的小建議:Berg在德語及荷蘭語皆為「山」之意。英語中亦有iceberg(冰山)一詞,借用「山」之意。因此,若將Goldberg譯為「金堡」,應是音義合譯,而非意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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