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頌/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1991年起,因王榮德老師的介紹,我帶著一群學法律的基督徒學生定期去天主教敬仁勞工中心提供法律諮詢給職業災害勞工,1992年我與我太太施淑貞律師經營自己法律事務所後,我們義務接辦數十件職業災害案件,其中只有一件是職業病,記得那件鉛中毒的職業病案件,法院進行十多年才勝訴確定,因為不同醫院對於該案鉛中毒的因果關係有不同解讀,最高法院一再質疑發回更審。
2007年我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我帶領法扶專職律師及會外義務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五百多位RCA勞工及家屬所選任的協會對RCA公司及母公司提起職業病的損害賠償訴訟,雙方對因果關係有激烈的爭執,幸因台大公衛學院多位老師出庭擔任專家證人,經過十年台北地方法院才為我方部分勝訴的判決。職業病的訴訟既困難又冗長,是值得再思的制度。
台大公衛學院鄭雅文老師的好意,要我為這本書寫一篇序,我對職業病及流行病學認知極為有限,勉為答應,心中甚為忐忑,僅就RCA案件的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及本書的石綿兩相比較,再思職業病的相關制度。
一、RCA公司自1970年開廠至1992年關廠,前後二十多年經營期間使用大約三十二種有機溶劑,台北地院審理RCA案時,傳喚數名原RCA勞工作證,勞工都表示工作期間有使用清潔劑,不知是有機溶劑,也不知「清潔劑」的名稱,更不知這些「清潔劑」對身體有害。他們所謂「清潔劑」很有去污的效果,常常用來擦拭身體或衣服,甚至浸泡髒污的衣服。本書第四章提到訪談十六位罹患石綿相關疾病,但這十六位石綿高暴露族群大部分對石綿的危害欠缺認知,甚至醫師告知相關訊息後,許多勞工仍傾向將罹病原因歸咎於體質、家族遺傳、或喝酒抽菸等生活習慣。因此,勞動部對於職業病的宣導及教育,應該要大力加強。
二、本書第二章提到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於1973年認定青石綿礦場與製造廠勞工罹患惡性間皮瘤風險顯著高於其他族群,但暴露於白石綿與褐石綿的勞工,罹癌風險並無發現較高顯著,但1977年IARC認定所有型態的石綿均為第一類人類致癌物質。相類似,RCA公司所使用三十二種有機溶劑中,三氯乙烯原來IARC認為是第二A類致癌物質,2012年改為第一類人類致癌物質。IARC是依流行病學、動物實驗以及細胞機制的研究統合加以分析歸類哪一類致癌物質,但是這三類研究有種種限制,而且這三種研究也一直在進展,因此致癌物質的分類也可能會有變化。美國法院判決並不完全拘泥於IARC致癌物質的分類,如果有專家證人有利的證詞或其他有利證據,IARC認為第二A、二B類,甚至第三類致癌物質,仍然有因果關係。
三、本書第二章提到英國在二十世紀初從倫敦的庫克(W.E. Cooke)醫師陸續研究石綿的相關疾病,1950年代學術權威的流行病學家道爾(Richard Doll)發表抽菸與肺癌的因果關係,1960年代陸續發表一系列流行病學論文,指出石綿工廠勞工罹患肺癌的比例偏高,基於研究的限制,仍不足以斷言石綿暴露是勞工罹癌的主因。後來道爾被揭露長期接受英國最大石綿產品製造商的經費支助,學術立場受到質疑。RCA案件,也有相類似的情形,當1994年立委趙少康揭發RCA公司的污染事件後,環保署展開調查,準備瞭解RCA公司場址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以決定RCA公司是否應負責整治,但RCA的母公司奇異公司(GE)請來美國流行病學學者王奧圖(Otto Wang),提出很厚的資料,主張RCA公司場址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風險並無超過標準,不需進一步鑽探調查,但其所運算的公式有誤,經台灣流行病學專家王榮德老師指明後,環保署決定進一步調查,結果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污染的情形高出標準數百倍或數千倍。流行病學是一種科學,應該是客觀的,但流行病學者能否秉持公正,依證據說話,則是一大挑戰,如果流行病學者或毒理學者受到研究經費來源之不當影響,流行病學及毒理學將無法受到重視。再者,一般而言,會受到污染之勞工或居民,相對於工廠或公司,在資力上是弱勢,如果流行病學及毒理學不公正,受到污染之勞工或居民在訴訟上將很難勝訴。
四、發生職業病,對於勞工的身心及其家庭影響甚大,再多的保險金、補償金或賠償金,都難以彌補勞工的損害,因此如何防止或降低職業病的發生,是一個重要課題。如果在制度上經由勞動檢查或勞工健檢,可以避免職業病的發生或職業病的惡化,將是一個重要而有效的制度。但是,本書第六章提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特殊危害健康作業」的雇主,於員工在職期間必須定期提供「特殊健康檢查」,石綿作業屬於「特殊危害健康作業」,但歷年來接受特殊健康檢查的人數相當少,未能扮演提早發現石綿職業病的積極角色,因此如何加強石綿作業勞工有關石綿危害的知識及認知,將是勞教的重要課題。相似地,RCA工廠從1970年開廠至1992年關廠期間,八次勞動檢查均未通過,而未通過勞檢的項目很多是重覆,勞檢單位卻只是罰錢了事,任由RCA公司繼續使用數十種有機溶劑,在沒有提供適當防護設備,沒有提供有機溶劑之勞教,又一再關閉或關小通風設備,讓RCA勞工經由吸入、食入及皮膚接觸的途徑,暴露於數十種有機溶劑。如此勞檢制度完全失效,難怪勞檢單位後來遭監察院糾正。
五、理論上,勞動部及其所屬相關單位應該以保護勞工為其任務,但事實上,常常適得其反,這些單位不僅不是幫助勞工,反而是刁難勞工。本書第四章所提到的十六位石綿暴露的勞工,有不少不認為其疾病與石綿有關,而沒有提出勞保申請,但是少數提出申請勞保的勞工,認為申請過程過於繁雜,不斷被勞保局要求補件,能夠順利獲得勞保石綿職業病給付的原因包括:病理切片有石綿暴露證據、勞保投保單位未更換、目前仍在職、病人未抽菸或無不良生活習慣、居家環境沒有石綿暴露來源等。相似地,RCA勞工也一再發現勞動部及其所屬單位常常站在勞工的對立面,例如,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現已改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三次以不正確之資料及不正確之流行病學方法,對RCA勞工進行流行病學之研究,結果當然少有顯著性,而對RCA勞工有幫助之流行病學研究及毒理學研究,都是國民健康局或環保署所委託。勞保局對於罹癌的RCA勞工不認為是職業病,一直等到台北地院判決RCA勞工部分勝訴後,才對罹癌的少數RCA勞工准予勞保職業病給付。
六、本書第七、八、九章介紹日本的石綿國家賠償訴訟,法國的「石綿受害者保障基金」以及「不可原諒的過失」之民事賠償訴訟,義大利對雇主的刑事訴訟,德國的職業災害保險,日本及韓國對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對居民的《石綿損害救濟法》等制度。遺憾的是台灣石綿職業病的勞保給付並不容易申請,而勞工欠缺對石綿危害的認識,並無石綿的損害賠償或補償的訴訟。RCA勞工無法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於2004年RCA勞工所成立之協會對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類似RCA污染案件不在少數,但是提起勞基法補償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不多。如果勞工罹患職業病,卻因申請的繁雜或訴訟的困難,而無法獲得勞保給付、補償或賠償,對勞工甚不公平。如果應負責之雇主不須負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勞工環境的改善或環境之保護,將會落空。
七、如前述,台灣石綿作業勞工如果要獲得職業病勞保給付,必須證明病理切片有石綿暴露證據、病人未抽菸或無不良生活習慣、居家環境沒有石綿暴露來源等。RCA訴訟案件的主要爭點是RCA勞工所罹患的各種癌症或疾病與RCA勞工所使用的數十種有機溶劑有無因果關係。不論在勞保之申請或損害賠償訴訟,勞工疾病的危害因子、暴露情形、暴露劑量等資料,通常在資方手中,勞工要證明因果關係相當困難,因此在職業病的訴訟或勞保申請,應如何放寬勞工有關因果關係的舉證,是值得思考的一大課題。
八、石綿作業勞工因石綿暴露而罹患各種石綿疾病,但大部分都未提出職業災害勞保之申請,其原因包括擔心雇主的負面反應,可能影響自己的工作或退休金或家人之工作。相類似地,RCA公司不只污染廠區及勞工,也污染附近地區及居民,但只有RCA勞工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附近居民也不少暴露有機溶劑而罹病,因考慮房地價值及子女婚姻,均無提出訴訟。這正是職業病或環境污染團體訴訟不易克服的難題。
九、台北地院一審雖然就RCA案件判決勞工部分勝訴,但歷經十年,RCA勞工之損害賠償訴訟不僅曠日廢時,還面臨諸多困難,例如因果關係的證明,勞工暴露的證明,時效消滅的反駁等等,因此法國的「石綿受害者保障基金」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一種對勞雇雙方都不錯的制度,只有在雇主有不可原諒的過失或重大過失,勞工才對雇主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十、對勞工而言,不發生職業災害是上策,畢竟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對勞工言,常常是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預防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是最為重要,例如石綿或有機溶劑之進口管制制度及廢棄物的回收制度,如何落實,是職業病預防的重要議題。
本文由林永頌律師與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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