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RCA、中石化和六輕訴訟中的疫學因果關係」活動紀錄

BY YMSTS IN No comments

作者:謝宇修

10 24 日的下午在台大公衛學院舉辦的「台日公害訴訟與疫學因果關係工作坊」(圖一),下午雙方先就石綿的議題進行討論,台灣學者與日本律師在第一輪交流後,晚餐之後在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為祥執行長致詞後,由台灣律師報告台灣的三件公害訴訟,由日本律師回應。以下是「RCA、中石化和六輕訴訟中的疫學因果關係」的紀錄。
圖一、台日公害訴訟與疫學因果關係工作坊海報

在台灣的三件公害訴訟案件中,有幾項共通的困境:原告人數眾多、污染證據調查困難、因果關係認定困難、損害如何舉證、時效抗辯及一些程序上的困難。因此,疫學因果關係的引進扮演重要的角色。
圖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陳為祥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落在原告方,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確有加害行為、原告確有受損害,且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等等。在大型公害訴訟中,即使先不論個別原告經濟能力不敵大型企業的訴訟實力不對等,能夠證明被告不當處理廢棄物造成污染的證據也容易偏在於被告方(例如:公司內部的報告),相當不利於原告。此外,法學上的因果關係理論中,對於原因採取 Yes or No 的態度;以統計學陳述的因果關係,雖然在科學上已普遍應用,法學上卻還沒有全盤承認。在這些公害訴訟中,毋寧都是在折衝法學與科學的因果關係觀點差異的嘗試。

由林永頌律師(圖三)報告的 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美國無線電公司)有機溶劑污染案法律訴訟,於 2015 4 月獲台北地方法院的部分勝訴判決。在判決中,台北地方法院接受了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認定四種超標的有機溶劑在其可能造成的癌症的範圍內,承認有因果關係。換言之,只要勞工罹患表列的癌症,法院就承認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勞工罹患國際職業病標準認定的癌病,法院也直接承認是職業病,縱使存在其他可能罹癌原因也不進行調查。另外一點突破則是法院依據機率效率理論,承認還沒有外顯疾病的勞工受有損害,這是少見的判決先例。
圖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永信法律事務所林永頌律師

陳威延律師(圖四)報告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法律訴訟,同樣在歷時的審理後,2015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中石化和經濟部應連帶賠償 1.6 億元。在本案中,法院囑託台灣流行病學學會和國立成功大學以回溯性世代研究(cohort research)鑑定戴奧辛污染與罹病間的時序性。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台南地方法院也採納了疫學因果關係,將舉證責任在有流行病學與統計學的支持下,減輕至「合理的蓋然性」判準(參考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重上國字 1 號民事判決,又稱民生別墅輻射鋼筋污染案)。如果依以上條件認定有因果關係,那麼舉證責任將會倒置給被告,被告須反證個別原告所受損害與加害行為間沒有因果關係。
圖四、中石化律師團團長、合法法律事務所李合法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陳威延律師()

雖然前兩件訴訟的第一審都由原告勝訴,但是律師們仍然對地方法院的判斷存有質疑。例如,法院會挑選少數幾項有機溶劑、或是挑選少數幾種疾病進行鑑定。只有鑑定結果在統計上達顯著相關的致病因子與疾病間,才承認疫學因果關係的適用。在 RCA 案中,林永頌律師提出可能存在有機溶劑間的雞尾酒效應,也就是交互作用下產生單一有機溶劑不會造成的疾病。這一點法院沒有考量。因此,該案仍在持續進行上訴程序。

第三個公害訴訟案件則是由洪嘉呈律師(圖五)負責報告的台塑六輕空氣污染案法律訴訟。本案尚未有判決,洪嘉呈律師希望能夠依循前例,試圖做出一套公害訴訟的 SOP 供法院參酌。他提出,我們需要先證明幾件事:加害行為(排放廢棄)、加害物質(廢棄含有致癌物質)、加害過程(空氣暴露或接觸)和受害態樣(居民罹癌或死亡),作為公害判斷的基礎。為了調整公害訴訟中的兩造不對等,除了引進疫學因果關係外,洪嘉呈律師指出環境污染的調查的資訊應該盡可能透明化、放寬損害的認定、從衡平性的角度調整舉證責任等,都有必要考慮。
圖五、元貞法律事務所洪嘉呈律師

在三位台灣律師的報告後,日本律師藤原猛爾分享日本公害訴訟的狀況。首先是自然科學上有舉證的困難、雙方的不平等、證據的偏在、衡平原則,公害訴訟一般根據以上四點原則來審酌疫學因果關係的應用。在實務上,如果要說服法院應該採取疫學因果關係,像四日市訴訟般百分之百承認疫學因果關係的案例很罕見。

在報告結束後,由幾位日本律師回應台灣律師在工作坊一結束後提出的問題。首先,岡千尋律師表示,日本的法院不承認沒有明顯疾病時的損害賠償。因為沒有造成損害,則不會有請求權基礎。伊藤明子律師回應日本職災案件中的時效問題。由於職災可以區分成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兩種請求權基礎,因此需要個別分析時效。債務不履行是損害造成後十年;侵權行為則有主觀的起算時點:受害人認識到加害人才起算時效。例如在石綿訴訟中,法院是以在 2014 年認定有加害人後,才開始計算時效。不過,侵權行為仍然有 20 年的除斥期間,也就是客觀在損害發生後經過 20 年,請求權仍然不能行使。關於原告人數眾多的問題,村松昭夫律師指出日本的法院承認包括一併請求,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不需要個別考量。再者,允許一併請求再分組,也比較符合法律經濟的需求。另一方面,村松律師也提到空氣污染的案例中,由於氣喘與支氣管炎是屬於常見的疾病,比較難論證疫學因果關係的存在。台灣區分有受污染與沒受污染的對照舉證方法,他認為可以作為未來日本訴訟上的借鑑。

來自日本青空基金會(青空財団)的藤江徹簡單發表了參加工作坊的感言。青空基金會是以 1960 年代的空氣污染訴訟勝訴後的賠償金為基礎,設立的團體。其宗旨是「希望不再有這樣的災害,還給孩子們蔚藍的天空(青空)」。藤江認為,消除公害不只是法律專家、學者和 NGO 的任務,更是需要輿論參與,大家一起努力完成的工作。


作者簡介:謝宇修。
台大法律學士、現為台大社會碩士班研究生。聯絡方式:r05325001@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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