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

〈邊陲案例:心理壓力職災工作坊〉現場筆記

BY YMSTS IN No comments

作者:蘇子軒、何思凱

201662日晚上在台大公衛學院的工作坊中,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的執行長黃怡翎,與世新大學社發所的陳信行老師,受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林宜平老師之邀,就職業災害的議題進行分享。兩人分別有處理過勞案例以及長期關注工殤協會職災案例的豐富經驗,並在去年和今年出版了新書:《過勞之島》和《看見不潔之物》。

工作坊當天的核心議題圍繞於:當前職災、過勞的認定有什麼困難?精神疾病碰上職業災害,精神醫學界、職業醫學界、法律界又如何因應?而從富士康連環跳樓案、燿華電子女工陳巧蓮憂鬱案、台塑六輕張倍逢自殺案,到近年來頻傳的過勞案件,這些揭示了什麼社會意涵、反映了哪些職災求償制度的不足?以下分別摘錄兩人分享之內容:

《邊陲案例——心理壓力職災工作坊》 活動海報


一、黃怡翎:職災與過勞求償制度

「不到五天,就有一名勞工過勞發病!」這樣的慘況,正在台灣這個過勞之島上演。然而,台灣當前的過勞認定與職災求償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圖片來源: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2088


過勞認定的困難

目前台灣對於過勞的認定,係根據「現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原則上,過勞的認定須符合兩項條件:(一)罹患目標疾病,皆為腦血管或心臟疾病;以及(二)符合指引中工作負荷過重之要件,可分為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等三大類。目前對於過勞的認定,罹患腦血管或心臟疾病是要件之一,但是工作負荷過重真的只會促發腦血管或心臟疾病嗎?黃怡翎指出,北歐國家就認定女性輪夜班也可能導致乳癌,但這類的討論還未出現在台灣的過勞鑑定之中。

除了目標疾病限縮在腦心血管疾病外,另一個問題是工作負荷的評估,僅有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較好舉證且具客觀性,至於其他評估標準,例如「是否為伴隨著精神緊張的工作」,則較為主觀,難以量化,為過勞的認定增添了一定難度。由此可見,不到五天就有一名勞工過勞的數據,很可能是遠低估了台灣真實的現狀。

職災補償制度的不足

在過勞認定後,便進入了職災補償程序。職災補償的精神為「無過失補償責任」,意即只要勞動者發生職業災害,則無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應該予以補償。但是,儘管目前看似有法令規範雇主的義務,然而實際狀況往往不如勞動者或家屬所願──其一,目前法定的補償給付往往低於昂貴的職災醫療、照護費用;其二,部分雇主因不給付而違法的行政罰鍰僅兩萬至三十萬元,寧可受罰也不願承擔職災補償。這些狀況,都使得勞動者或家屬不得不走上民事訴訟,以求雇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職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與職災補償的精神不同,雇主是否需要賠償,需釐清其過失責任。遺憾的是,在目前民事訴訟中看到的多為判定雇主無過失責任的案例。黃怡翎分別舉了一名保全的例子,是她最近處理的過勞案件之一,儘管這名保全顯然是超時加班,雇主已違反勞基法,但法官還是以保全收了加班費為由,認為加班是勞資雙方合意的行為,所以雇主並無過失;以及先前奇美醫院的蔡柏羌案,是少數認定雇主有過失的勝利,卻也只是部分勝訴,因為法官認為蔡柏羌既有的身體狀況、先天疾病,是他自身的責任,與雇主的行為並無因果關係,所以雇主僅須負擔部分的損害賠償。在這些情況下,就算勞工和家屬走上訴訟之路,纏訟數年後,也不見得拿到有利的結果。

訴求一個完善的職災認定、補償制度

除了前述職災補償與賠償的問題,黃怡翎認為,目前對勞工來說,預防和重建的制度更是不夠完善。台大醫院郭育良醫師的研究發現,一千四百二十四位職災勞工中,有20%出現心理評估的異常、7.5%甚至出現創傷後症候群或是重鬱症。這些都是勞工在職災後難以重建、復工的原因,政府投入的資源卻不夠多。而在目前職災事件頻仍的情況下,預防無疑是更為重要的──如何建立一個更安全的就業環境?

最後,黃怡翎提出「定期檢討過勞認定的標準與程序」,以及「健全現行職災保險補償制度」,作為她目前對台灣職災認定和補償制度的建議。



二、陳信行:邊陲案例─精神疾病、職災與STS

因職業而造成的心理壓力災害可說是職災中的「邊陲案例」,由於精神/心理問題並不像其他身體疾病可以透過儀器檢查而確診,常會牽涉到醫師的主觀評估,這都造成心理壓力職災認定上的困難。陳信行以陳巧蓮案與張倍逢案為例,說明心理壓力評估如何納入台灣的職災認定範疇,而心理壓力職災的存在又是如何與醫學、法律、社會價值等有所牽連。

圖片來源: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09256


精神疾病如何納入職災認定

2010年發生了富士康連環跳樓事件,大眾開始認知到「被工作逼瘋、自殺」的心理壓力職災是由外在於個人心靈的「社會事實」所致,也促使陳信行回頭細察陳巧蓮案的來龍去脈。

陳巧蓮是燿華電子公司的作業員,曾升職而後遭減薪降職。2007年陳巧蓮被診斷出憂鬱症且情況惡化,工傷協會開始為她爭取職業災害認定。當時憂鬱症並不在職業病種類表中,即使陳巧蓮的狀況已經醫師認定為職業病,需至2009年勞委會參考日本法規,公告了《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陳巧蓮方獲得勞保局的職業傷病給付。這也是憂鬱症納入職災補償的台灣首例。

在精神科門診的診斷實務上,醫師可能會傾向寬鬆認定精神疾病的標準,畢竟給予治療的壞處總是小於什麼都不做。但以陳巧蓮案為例,由於牽涉到民事賠償或刑事鑑定等,精神鑑定在此是不能寬鬆認定的。因此有些精神科醫師採取較保守的立場,認為精神疾病不能納入職業災害,否則可能會有大量勞工偽裝精神疾病以向雇主求償。(然而陳巧蓮案發生至今,這樣的情況並未發生。)

外國亦有許多「精神問題是否屬職業災害」的相關討論。美國在2012年士兵死於自殺的人數首度大於其他死因人數,精神科軍醫稱之為「道德傷害」(moral injury);法國電信公司私有化後連續有員工自殺,許多廠醫基於自身專業倫理,公開控訴公司的不當行為才是導致員工自殺的原因,也成功幫助一名雷諾汽車公司員工認定其自殺為職業災害。



2016年6月2日 《邊陲案例——心理壓力職災工作坊》 活動側影

自殺、精神疾病與職業災害

陳巧蓮民事訴訟正進行的同時,張倍逢案發生了。2011年張倍逢在台塑六輕廠區跳樓自殺,推測原因為他不願替承包商的施工品質放水,與主管起強烈衝突後以死明志。張倍逢曾經前往精神科看診,診斷並無精神症狀;而案發後也無法使用陳巧蓮案所制定的《指引》來對他進行心理評估。這樣的案例又為職業災害認定出了一道難題。

隔年,勞委會認定張倍逢的自殺是因工作壓力而導致,成為自殺被列為職業災害的台灣首例。只是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組成與討論過程完全保密,因此無法得知此案在認定上的確切原因或邏輯為何。無論如何,陳巧蓮案與張倍逢案都是改變台灣職災認定的重要案例,也促使我們思考,當精神鑑定牽涉法律訴訟、公民身分、社會角色等各個層面,業已超越了原本以治療為目的精神診斷,而產生許多尚待解決的難題。

作者簡介:

何思凱,陽明大學醫學系學生,從大二開始接觸STS領域。
蘇子軒,就讀陽明醫學系,現為高教工會陽明勞權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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